24-9-46。某些图书馆记录的机密性质
(a) 图书馆的可识别图书馆资料使用者身份的流通记录和类似记录不应成为公共记录,而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日常工作中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经图书馆资料用户或用户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用户是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者
根据适当的法院命令或传票。
(b) 本守则第 (a) 款授权的任何披露或未经授权披露该 (a) 款规定的保密材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该材料的保密性质,除非是出于授权者的目的。作出披露。因此,经本准则第 (a) 款授权披露材料的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