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县和地区图书馆
(a) 董事会应每年确定县和地区公共图书馆所需的资金数额并向大会提出请求。该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图书馆图书资料的资金、专业图书馆员的工资和差旅费、公共图书馆建设、维护和运营的资金支出。图书馆书籍和资料的费用不得低于每人 35 美分。用于支付图书馆员工资的资金应按照国家委员会制定的规定和国家认证专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共图书馆经费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最低要求和规定,按照图书馆服务面积和人口的比例分配给县和地区公共图书馆。所有此类资金应直接分配给地区或县图书馆委员会。
(b) 校董会应为操作和维护特殊媒体设备的人员、用品、服务和设施提供充分的准备,以满足本州盲人和残疾公民的图书馆需求。
(c) 校董会应提供人员、材料、设备和用品,以向本州所有县和地区公共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服务,并协调图书馆间的合作以及所有图书馆之间的材料和信息交换类型的库。
(d) 董事会被授权作为唯一机构接收分配给本州公共图书馆的联邦资金。
(e) 董事会应通过政策和法规来实施本准则部分。
(f) 在本准则部分中,术语“董事会”是指佐治亚大学系统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