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

20-5-1.

作为公共教育规定的一部分,国家政策宣布促进全州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建立。

20-5-1.1.

本文中使用的“董事会”一词是指佐治亚大学系统的董事会。

20-5-2.

  1. 董事会应就建立和管理图书馆的最佳方式、图书的选择、编目和图书馆管理的其他细节向所有图书馆和可能提议建立图书馆的社区提供帮助、建议和咨询,并应对所有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努力完善现有图书馆。董事会还可以为州公民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服务,除邮费外免费。董事会还有权为此目的购买书籍、期刊和其他教学材料。董事会还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文书人员来开展本守则部分所述的工作,并可以支付其从事此类工作期间必要的旅行费用。
  2. 董事会有权接受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包括联邦政府)的书籍、金钱或其他财产礼物,并有权履行实现本条意图和目的所需的任何及所有职能。
  3. 国家图书馆委员会被废除,其行使和履行的职能和服务应由董事会行使和履行。
  4. 董事会收藏的书籍、期刊、文件和其他图书馆资料被指定为州立图书馆。
  5. 州政府行政部门内的各部门和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 1 日或之前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提交报告,其中包含该部门或机构在该期间出版或发行的所有公共文件的标题清单。上一州财政年度。报告还应包含一份声明,注明每份此类公共文件的发布频率。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可以自行决定以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认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形式传播列表或其部分内容。就本文而言,“公共文件”是指州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部门、董事会、局、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书籍、杂志、期刊、小册子、报告、公告和其他出版物但具体不应包括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报告、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期刊或大会制定的会议法,也不应包括任何机构、部门、委员会、局发布的表格、委员会或州政府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6. 州政府行政部门内的每个部门和机构应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提交该部门和机构出版的每份公共文件的至少五份副本,除非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要求提供任何此类公共文件的额外副本,最多 60 份,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交所要求的副本数量。
  7. 总督和所有需要或可能需要向大会提交报告的官员应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提供每份报告的至少五份副本,并根据图书馆馆长的要求提供额外副本。佐治亚大学图书馆。
  8. 行政服务部、佐治亚惩教行业管理局、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以及印刷公共文件的任何其他州政府机构应每月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提供一份该机构在上个月已印制或计划印制的所有公共文件的记录。
  9. 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有权向本州的任何州立机构、公共图书馆或公立学校或拥有图书馆的任何其他学习机构提供公共文件的副本(如果有)。此类副本可以按乔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认为适当的合理费用或免费或邮费或运输费用提供。
  10. 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有权担任本州的交换代理人,以便本州与其他州之间定期交换公共文件。为此,几个州部门和机构必须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保存其每份公共文件的最多 50 份副本,具体情况由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指定。
  11. 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可以将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藏品转让给档案和历史部、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州立法律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图书馆。过时、有缺陷、破旧或过剩的书籍和其他图书馆馆藏,或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认为不需要的书籍和其他图书馆馆藏,可由图书馆馆长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佐治亚大学图书馆,无需遵守第 45 章第 13 章第 5 条有关剩余国家图书处置的规定。
  12. 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有权雇用必要的人员,包括文献馆员和其他专业人员,以履行本守则部分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13. 本守则部分规定要求向佐治亚大学图书馆馆长提交文件副本的任何个人或机构也应以馆长指定的电子形式提交此类文件(如果电子形式易于获得)。

20-5-3.

为了实现本条的目的,应向董事会提供适当当局通过专门拨款或法律现在规定的其他方式适当分配给董事会的任何资金,并且董事会应有权通过合法成立的市图书馆委员会或法律现在或今后设立的其他合法成立的地方图书馆委员会向为所有年龄段的人提供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支付此类资金。董事会应将这些资金用于帮助和补充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建立和发展。

20-5-4.

州内所有公共图书馆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20-5-40.

  1. 各县、市主管机关得设立公共图书馆系统。依照本部分规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免税机构。
  2. 公共图书馆得依下列方式设立:
    1. 通过任何县或市的管理机构酌情决定或采取的行动,或其任意组合;
    2. 经任何县或市的选民就本款规定的设立公共图书馆问题进行公民投票选举的批准。在向适当的管理机构提交包含 35% 的市或县登记的合格选民的书面请愿书后,管理机构应举行并进行特别全民公投选举,以提交给该市或县的合格选民。市或县决定本部分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是否应获得授权的问题。选举投票者过半数赞成公共图书馆者,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应依本条规定设立公共图书馆。否则,主管机关无权这样做。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在举行导致公共图书馆不获批准的任何选举后两年期满后,如果向适当的管理机构提交了本段规定的另一份请愿书,则应就此问题举行另一次选举权威;或者
    3. 通过任何县或市的管理当局之间的合同协议。

20-5-41.

每个图书馆系统均由董事会管理。每个系统均应有一个管理董事会,但可以为成员图书馆设有其他附属董事会。县图书馆董事会在县系统内行使权力。地区图书馆董事会在多县系统中行使权力。

  1. 县董事会应由至少一名定期为图书馆提供财政支持的政府机构任命的人员组成。任命应根据图书馆系统的章程和细则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转达被任命者和图书馆,并应说明任命的期限和到期日期。
  2. 区域图书馆受托人委员会应由在成员县委员会任职的受托人组成,这些受托人由每个县委员会任命为区域委员会成员,任期根据图书馆系统的章程和细则书面规定。
  3. 董事会成员应交错任期,以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4. 根据图书馆系统章程和细则或当地章程和细则,董事会成员因故或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而被免职。
  5. 空缺的填补方式应与任命相同。如果受托人任期届满前出现空缺,新任命的受托人应完成未届满的任期
  6. 为图书馆提供财政支持的任何县、市或政府机构的管理机构成员应有资格被任命为任何图书馆或图书馆系统的董事会成员或当然成员。此类管理机构不得任命其大多数成员进入任何图书馆或图书馆系统的董事会,任何图书馆或图书馆系统的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也不得由任何单个县、市的管理机构成员组成,或政府机构。
  7. 公共图书馆系统董事会可以在系统章程和细则中规定当然董事会成员资格。

20-5-43.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根据图书馆系统主管的推荐,聘用符合国家认证要求的图书馆馆长和必要的其他员工;但是,董事会有权将工作人员的雇用委托给图书馆系统主管;
  2. 批准图书馆系统主管编制的预算,并负责向支持机构提出图书馆的财务需求;
  3. 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制定管理图书馆项目的政策,包括管理图书馆使用的规则和条例;
  5. 制定金钱和财产赠与的管理政策;
  6. 向政府官员和公众提交财务和进度报告;
  7. 将董事会的空缺通知有关当局,以便任命某人来完成未到期或完整的任期;和
  8. 提前通知图书馆系统主管图书馆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20-5-44.

董事会成员不得获得报酬;但是,这些会员可以报销在执行图书馆业务时发生的任何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或者在任何遗赠或礼物中规定的费用。地方、州、地区和国家图书馆协会的会员费或费用可以根据图书馆系统的章程和细则从运营资金中支付。

20-5-45.

每个公共图书馆系统均应有一名馆长。任何被任命为公共图书馆系统馆长的人都必须至少持有国家图书馆员认证委员会规定的 5(b) 级图书馆员专业研究生证书;但自 1984 年 7 月 1 日起担任公共图书馆系统代理馆长的任何人均有权继续担任馆长。馆长由董事会任命,是图书馆系统的行政首长,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审查。图书馆系统馆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必要时,根据适用法律和资金情况,建议雇用或解雇其他工作人员,并在图书馆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雇用或解雇其他工作人员;
  2. 出席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召开的所有会议,或派出办公室主任授权的替补人员;
  3. 准备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年度预算;
  4. 将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通知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和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
    1. 董事会政策
    2. 国家援助的标准;
    3. 州和联邦规则和条例;和
    4. 所有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律;
  5. 根据系统董事会通过的政策,管理整个图书馆计划,包括所有附属图书馆;和
  6. 出席系统董事会及附属董事会的所有会议或指定一人代为出席

20-5-46.

图书馆系统应根据地方和国家资助机构认为必要的情况提供此类报告。在每种情况下,至少应向每个资助机构提交一份活动、收入和支出的年度报告。

20-5-47.

  1. 每个县和地区图书馆的董事会应有书面的章程和章程,说明政策,并由董事会批准。此类章程和附则应根据现行版本的《佐治亚州公共图书馆章程、附则和合同手册》起草。
  2. 县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政策不得与地区委员会章程以及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政策相冲突。地区委员会的章程不得与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相冲突。
  3. 所有现行章程和细则必须在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存档,所有修正案必须在通过后立即提交给该办公室。

20-5-48.

  1. 图书馆设施所在经批准地点应有明确的收费权,由图书馆董事会或县或市政府持有。用于图书馆目的的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图书馆董事会或为建筑成本提供主要财政捐助的当地机构。尽管本部分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目前由非营利组织持有且由公共图书馆董事会运营的任何设施,可以继续由该图书馆董事会运营,如果董事会对该设施的运作符合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的标准;该设施的所有权仍保留在该非营利组织手中。当图书馆系统的组成发生变化或图书馆系统解散且所有权归属图书馆董事会时,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应充当调解人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2. 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系统预算通过州、联邦或合同资金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应归系统董事会所有,并应放置或转移到最有用的地方。系统解散或者发生重大结构变化时,按照各方承担财产财务费用的比例,按比例分割财产。图书馆系统董事会应提供试图达成协议的各方所考虑的财务和统计信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决定应由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或其指定人员做出。

20-5-49.

图书馆系统有权制定和签订被认为必要且适宜的合同或协议。签订的所有此类合同或协议应:

  1. 详细说明此类合同或协议适用的服务、计划、设施、安排或财产的具体性质;
  2. 规定费用和其他财务责任的分配;
  3. 明确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责任;和
  4. 规定期限、续签、终止、废除、共同或共同财产的处置(如有)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可能适用于协议的正确生效和履行的所有其他事项。

任何公共或私人图书馆机构不得自行或与任何其他图书馆机构共同签订任何协议,以行使本州宪法或法律禁止的任何权力或从事任何行为。

20-5-50.

每个处理财务的图书馆董事会必须保留由董事会确定的足够金额的流动债券,并将其记录在图书馆馆长、董事会财务主管或其他有权处理资金的官员和雇员的会议记录中。每个委员会的保证金证明必须与国家援助续签申请一起提交。

20-5-51.

  1. 图书馆系统应通过逆转其原始组织所遵循的程序来解散。大多数县的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同意解散该系统。多县系统中的一个县可以通过逆转该县成为成员的程序来退出。
  2. 如果当地章程和细则或参与协议没有规定退出的通知期限,则应在州财政年度结束前六个月发出适当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包括撤回的原因以及做出决定的方法,并且必须发送给系统董事会主席和系统图书馆馆长。收到本意向书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和成人教育部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
  3. 解散或撤回后,不得向解散或撤回的一个或多个单位支付进一步的州或联邦拨款资金,直到该单位或多个单位根据本部分重新建立一个或多个图书馆并满足此类拨款资金的资格要求。
  4. 多县区域系统可以在以下条件下选择驱逐成员县
    1. 该县未能按照最近的系统参与协议维持对区域系统的商定支持水平;或者
    2. 县未能满足可能危及系统获得州或联邦资金资格的标准。
  5. 如果系统的章程和细则或参与协议未能规定驱逐的通知期限,则应在州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六个月发送适当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发送给县董事会主席、参与协议的所有资助机构、系统图书馆馆长以及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
  6. 图书馆系统彻底解散后,所有财产均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置。

20-5-52.

任何人盗窃或非法拿走或故意或恶意地书写、切割、撕裂、污损、毁坏、弄脏、抹掉、破坏或毁坏任何书籍,或明知被盗而出售、购买或接收任何书籍,小册子、文件、报纸、期刊、地图、图表、图片、肖像、雕刻、雕像、硬币、奖章、设备、标本、录音、视频产品、缩微品、计算机软件、电影或其他文学作品或艺术品或展示或使用属于公共图书馆或由公共图书馆保管的必要设备,即属轻罪。

20-5-53.

任何人从任何公共图书馆借用属于或在其保管范围内的任何书籍、报纸、杂志、手稿、小册子、出版物、录音、视频产品、缩微品、计算机软件、电影或展示或使用所需的其他物品或设备此类公共图书馆根据任何归还协议,其后未能归还此类书籍、报纸、杂志、手稿、小册子、出版物、录音、视频产品、缩微品、计算机软件、电影或展示或展示所需的其他物品或设备应向使用者发出书面通知,邮寄至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亲自交付,以便在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归还此类物品或设备。此类通知应包含本准则部分的副本。如果此人此后故意且明知而未能在 15 天内归还此类物品或设备,则该人应犯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 $5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500.00 的监禁。超过30天,并应要求退回该物品或设备或报销该物品或设备的更换费用。

20-5-54.

任何人未经授权并意图剥夺公共图书馆对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在公共图书馆内故意隐藏书籍或其他公共图书馆财产,或者故意或未经授权移走任何书籍或任何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财产均属轻罪;但公共图书馆财产的重置成本低于$25.00的,处以$250.00以下的罚款。任何书籍或其他公共图书馆财产仍在公共图书馆馆舍内时故意隐匿的证据,应作为意图违反本守则部分的初步证据。

20-5-55.

公共图书馆、国家或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办公室的代理人或雇员依照本部分的规定造成逮捕任何人的,不因非法拘留、诽谤、恶意起诉、非法监禁而承担民事责任、错误逮捕或殴打和殴打被逮捕者,除非使用过度或不合理的武力,无论这种逮捕是由该代理人或雇员在该场所进行的;但是,在逮捕该人时,公共图书馆或公共图书馆的代理人或雇员在逮捕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故意盗窃或隐藏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财产。

20-5-56.

所有担任具有图书馆员职称的专业职务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国家图书馆员认证委员会的认证。

20-5-57.

任何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州和联邦图书馆对系统的所有援助被没收。

20-5-58.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存在的图书馆系统应在 1989 年 7 月 1 日之前完全遵守本部分的规定,第 43 章第 24 章中与图书馆有关的任何相反规定应由本部分的规定。

20-5-59.

本部分不适用于市级公共图书馆。

20-5-60.

在《州际图书馆契约》中,“州图书馆机构”在提及本州时是指佐治亚大学系统董事会公共图书馆服务办公室。

20-5-61.

《州际图书馆契约》已颁布为法律,并与合法加入的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其形式大致如下:

州际图书馆契约第 I 条:政策和目的。

由于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渴望超越了政府的界限,并且可以通过向社区和人民提供此类服务而最有效地得到满足,无论其管辖范围如何,因此本契约缔约国的政策是合作和分担责任;授权在合作的基础上就可以更经济或更有效地开发和维护的那些类型的图书馆设施和服务进行合作和共享,并授权地方、州和其他方面在提供联合或合作图书馆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和共享在这些地区,人口或现有和潜在图书馆资源的分布使得在州际基础上提供图书馆服务成为提供充分和高效服务的最有效方式。

第二条。定义。

正如本紧凑中所使用的:

  1. “公共图书馆机构”是指运营或有权运营图书馆的地方或州政府的任何单位或机构。
  2. “私人图书馆机构”是指经营图书馆或承担经营图书馆法律义务的任何非政府实体。
  3. “图书馆协议”是指根据本契约建立州际图书馆区或规定联合或合作提供图书馆服务的合同。

 

  1. 一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图书馆机构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任何公共图书馆机构合作,可以建立和维持州际图书馆区。根据本契约的规定以及缔约国的任何其他法律,根据本契约仍然适用,该地区可以根据图书馆条款为有关地区建立、维护和运营部分或全部图书馆设施和服务为此达成协议。任何一个或多个州际图书馆区内的私人图书馆机构都可以与该机构合作,承担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并从中获得利益,如该机构或多个机构加入的任何图书馆协议中规定的那样。
  2. 在州际图书馆区内,根据图书馆协议的规定,图书馆职能的履行可以在联合或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共或私人图书馆机构之间的一项或多项安排来进行,以进行扩展图书馆有权使用由一个或多个单独图书馆机构运营或提供的设施或服务。
  3. 如果图书馆协议规定州际图书馆区联合建立、维护或运营图书馆设施或服务,则该区有权根据该图书馆协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1. 开展、管理和参与计划或安排,以获取、出借或服务图书和其他出版物以及适合由图书馆、图书馆设备保存或提供的其他材料,或传播有关图书馆的信息、图书馆的价值和意义其中的特定项目及其用途。
    2. 出于本契约下的任何目的,接受来自任何州或美国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机构或州际的任何及所有捐赠以及金钱、设备、用品、材料和服务的赠款(有条件或其他)代理机构或任何机构、个人、公司或公司,并接收、使用和处置此类信息。
    3. 运营流动图书馆单位或设备,以便在区内提供流动图书服务。
    4. 聘用专业、技术、文员及其他人员,并确定聘用条件、报酬及其他适当福利;并在需要时为此类人员提供在职培训。
    5.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被起诉。
    6. 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适合提供图书馆服务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7. 建造、维护和运营图书馆,包括其任何适当的分支机构。
    8. 执行与执行任何上述权力相关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州际图书馆区管理委员会。

  1. 自行建立、维护或经营任何设施或服务的州际图书馆区应设有一个理事会,负责指导该区的事务并代表该区处理与其业务有关的所有事务。该地区每个参与的公共图书馆机构均应在理事会中有代表,该理事会应根据图书馆协议中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业务。但在任何情况下,理事会每年召开的会议不得少于两次。
  2. 任何私人图书馆机构或加入建立州际图书馆区的图书馆协议的机构都可以按照图书馆协议规定的方式代表该区的管理委员会或向其提供建议。

第五条 国家图书馆机构合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的任何两个或多个国家图书馆机构可以承担和开展联合或合作图书馆项目,提供联合或合作图书馆服务,并签订和执行合作或联合收购、使用、存放和处置的安排由于费用、稀有性、专业性或需求不频繁而适合集中收集和共享使用的物品或材料收藏。任何此类计划、服务或安排可包括在合作或联合的基础上行使州际图书馆区可行使的任何权力的规定,并且体现任何此类计划、服务或安排的协议应包含涵盖第 VI 条详细说明的主题的规定。该州际图书馆协议契约。

第六条。图书馆协议。

  1. 为了根据本契约开展任何联合或合作活动,公共和私人图书馆机构可以签订图书馆协议。根据本契约的规定签署的任何协议,在协议各方中应:
    1. 详细说明其适用的服务、计划、设施、安排或财产的具体性质。
    2. 规定成本和其他财务责任的分配。
    3. 明确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责任。
    4. 规定期限、续签、终止、废除、联合或共同财产处置(如有)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可能适合协议的正确生效和履行的所有其他事项。
  2. 任何公共或私人图书馆机构均不得承诺自行或与任何其他图书馆机构共同通过图书馆协议行使国家宪法或法规禁止其行使的任何权力。
  3. 任何图书馆协议只有在向每个相关州的契约管理员提交并根据本契约第七条获得批准后才生效。

第七条。图书馆协议的批准。

  1. 根据本契约签订的每份图书馆协议均应在其生效之前并作为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提交给公共图书馆代理方所在州的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确定该协议是否有效。以适当的形式并符合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总检察长应批准提交给他们的任何协议,除非他们发现协议不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并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公共图书馆机构的管理机构详细说明拟议协议未能满足的具体方面。符合法律的要求。未能在提交后九十天内拒绝批准根据本协议提交的协议,即构成对该协议的批准。
  2. 如果根据本契约签订的图书馆协议全部或部分涉及州政府官员或机构拥有宪法或法定控制权的服务或设施的提供,则该协议应:作为其生效的先决条件,应提交给具有此类控制权的国家官员或机构,并应由他或它以同样的方式批准或不批准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并遵守管辖总检察长根据本条第 (1) 款采取的行动的要求相同。这一提交和批准的要求应是对提交和批准总检察长的要求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第八条。其他适用法律。

本契约或任何图书馆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其他适用法律对任何图书馆施加的任何义务,也不得解释为授权以某种方式转让或处置图书馆机构托管的任何财产。违反此类信托的条款。

第九条。拨款和援助。

  1. 签订图书馆协议的任何公共图书馆机构可以向其建立的州际图书馆区划拨资金,其方式和范围与其完全管理的图书馆相同,并须遵守该公共图书馆所在州的法律机构所在机构可以承诺其信用来支持根据协议建立的州际图书馆区。
  2. 根据其运作所依据的图书馆协议条款以及该区所在州的法律,州际图书馆区可以要求并接受图书馆机构可能获得的任何州和联邦援助。

第 X 条 紧凑型管理员。

每个州应指定一名契约管理员,该州或其任何公共图书馆机构所签署的所有图书馆协议的副本均应提交给该管理员。管理人应拥有其所在州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并可与其他缔约国的契约管理人协商和合作,并采取可能实现本契约目的的措施。如果党国法律有规定,该国除契约管理员外,还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副契约管理员。

第十一条。生效和撤销。

  1. 本契约在任何两个州颁布为法律后立即生效。此后,该法案应在任何其他州颁布后对其生效。
  2. 本契约对缔约国继续有效,并对该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国向其他缔约国发出废除本契约的通知后六个月。此类撤回不得解释为免除根据本契约签订的图书馆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结构和可分割性。

本契约应予以自由解释,以实现其目的。本契约的条款应是可分割的,并且如果本契约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缔约国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组织的适用性,则本契约的条款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情况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契约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如果本契约与任何缔约国的宪法相抵触,则本契约对其余各州仍具有完全效力,对其余各州仍具有完全效力,对其他州仍具有完全效力。国家在所有重大问题上都受到影响。

20-5-65.

如果退出契约,董事会应发送和接收契约第 XI(b) 条要求的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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